行李

乘客办理托运手续后被视作其行李被承运人接收。飞行中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是未登记的行李(小件行李)。

承运人必须确保乘客的托运行李被送到了运输文件上乘客指定的目的地。若已无可能,则需使用最近的航班运送到乘客指定的目的地。

如果行李重量,数量,内装物品,尺寸或包装不符合航空公司,承运人有权拒绝其运输。

若乘客的行李在办理登机手续后未出现在取行李处,或乘客的行李和物品还位于机舱内,还未运出,必须要从航班取出。

承运人不会运输无人认领的托运行李,除了补交的行李外。

每位旅客经济舱可免费托运的行李限额为25公斤(20公斤托运行李+5公斤随身行李);公务舱免费托运行李限额为30公斤(25公斤托运行李+5公斤随身行李),不追加其他额外费用(行李重量未超过逾重额)。租用航班时,行李免费运输定额根据承运人与租用人之间的独立协议制定。

承运人(授权代理人,租用人)必须通知旅客行李免费运输定额,以及超重行李必须支付运输费用。

超重行李、超大行李和特重行李仅在飞机有空闲运输容量的条件下受理运输,并且旅客应支付行李运输费用。

经同一航班(家庭成员,旅行与出差同时进行的人员)的同一目的港或经停港同一旅行目的的旅客请求,承运人按每位旅客行李免费运输定额总和受理行李运输。(团体)仅涉及到行李免费运输定额,行李按每位旅客单独办理手续。

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小件行李)

飞行中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是未登记的行李(小件行李)。

经济舱旅客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商务舱旅客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外形尺寸不大于55x40x20 厘米的行李可以作为小件行李运输。所有小件行李都属于行李运输标准范围。

超出免费行李额

如果下列物品属于旅客随身携带,并且没有放入行李内,则超出免费运输物品旅客有权运输,并且不收取费用:

本条所规定的物品不要求称重,不必办理手续,不使用号牌。

在运输时,除紧急出口旁边的座椅外,应放置在旅客座椅下面。在旅客座椅上方开放式行李舱内可以放置旅客的小型轻便物品和外衣。

在登记时,旅客必须对其托运的行李进行称重,不包括登机(下机),以及飞行中自己所需要的物品。 承运人对小件行李和物品的完好无损不承担责任,由乘客自行负责。如果运输单据中规定的航班中断时,旅客在下飞机时必须随身带走放置在客舱的小件行李和物品。

旅客遗忘在飞机上的,航班结束后服务员拾到的小件行李和物品,在基地外航空站移交给与航空公司有合约关系的代表或管理员,同时办理相关的交接书。在基地航空站,根据交接书移交给航空公司代表,并且在飞机抵达航空站之后遗忘的物品在承运人代办机构保管6个月。飞机抵达目的航空站之日起6个月期满后,小件行李和物品可以按照俄联邦标准法律文件规定程序销售或销毁。

行李中转

需中转的航班在办理行李直达最终目的地手续时应遵循俄罗斯联邦政府2014年7月10日签署的№637“关于简化海关对航空承运人承运行李货物的检查程序“的法令。

乘客携带的行李只有在出具符合关税同盟海关法的纸质版通关单时,方可办理成中转行李直达目行地方式进行运输。

此手续不免除乘客遵守关税同盟海关法和俄罗斯联邦海关法的其他要求

行李内容物规则

登记行李的每个包装应为完好的包装,保证行李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完好无损,避免对旅客、乘务组、第三者造成伤害,避免对飞机、其他旅客的行李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

不符合本条要求的行李不受理运输。

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不影响行李完好性的,外部有损伤的,和不会对旅客、乘务组、第三者造成伤害的,不会损害到飞机、其他旅客的行李或其他财产的行李,经承运人同意后可以作为登记行李受理运输。并且在登记行李时,旅客应签字证明行李有损伤和损伤形状。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下列物品不作为行李受理运输:

下列制品和物品可以按照限定的数量作为旅客的行李运输:

下列制品和物品经承运人同意,可以作为旅客的行李运输:

如果轮椅-推床或移动装置无法在垂直位置装载、放置、固定和卸载,电池应断电,电池的端子应防止短路,电池应牢固地紧固在轮椅-推床或移动装置上,则必须拆卸电池,然后轮椅-推床或移动装置则无限制条件,可作为登记行李进行运输。

拆卸下的电池必须放置在其他坚硬的包装组件内,同时:

不推荐旅客在自己的登记行李中放入易碎食品和易腐烂食品、货币、纪念品、贵重物品、电脑、电子通行设备、货币基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公务文件、护照、身份证、钥匙和其他类似的物品。

如果旅客未遵守本规程规定的运输要求和条件,由旅客对行李中禁止运输的物品或移交运输的物品负责。

行李包装

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装应保证其在运输和周转时行李内的物品完好无损。

不允许将有独立包装的2个以上的物品联接成一个行李包装。

包装中有尖锐的突出物体,以及包装不规范的行李不允许运输。

旅客负责行李的包装。如果旅客行李包装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无法保证其完好无损时,承运人有权拒绝受理托运行李。